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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培训,炒股失败,诉求退费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2 15:06)    点击:333

七原告诉吴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絮语:

世界投资大师,安德烈科斯托兰尼比喻过经济和股市的关系,一个人在街上散步,旁边是他的狗,狗总是这样,它跑到前面,但一会儿又折返到主人身边,然后,它又跑到前面,看到自己跑的太远,就又回来了,一直是这样。最后,他们两个到达了同一个目的地,主人慢悠悠地走了一公里时,狗却跑来跑去跑了四公里。这个人就是经济,而狗就是股市。

于是在纷繁的炒股形势下,滔滔如虹的股民大军中,走在后面的想要追上前去,就想到了借助资深专家的帮助,各种门类的炒股培训机构,合法的不合法的,规模大的规模小的,公司的个人的,鱼龙混杂,而很多人就成了未入股市先折兵的受害者。

本案审理经过二审,历时近一年,大致情况如下:

王某等七人诉吴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由本人代理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诉前调解受理,安排1次调解未果。4月依法受理,以简易程序审理,后组成合议庭,5月、7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缺席判决。法院于同年8月一审判决。

原告诉请:判决培训合同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康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化名杨某的身份多次在上海某电视台知名财经节目担任嘉宾,以此获得了观众的信任,并通过电视节目宣传其博客,在博客中发布开班授课的信息,从免费讲座到20元费用的讲座,在一系列热身之后,被告于2010年8月通知其开设3万元的“炒股培训班”,广招学员。课程安排为每周一课,为期一年。被告对外声称经验丰富,股龄长,开班由其本人讲授全部股票知识技巧和实践经验。同时承诺保本翻利。原告凭对被告的信任参加了“炒股培训班”,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被告出具个人收据。培训班正式开课从2010年9月开始,上过6节课后,被告提出转移学员参见3千元的课程。期间,由于被告本人少有出席,且授课质量较差,推荐的股票均给原告造成损失,事后经原告查证,被告并无证券从业资格,亦无办学资质,不能对外开办股票操作培训,遂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用,但经多次交涉未果。

被告辩称。原被告无书面培训合同,故不存在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被告无资质培训事先已告知原告,是原告仍自愿参加付费培训,被告授课目的并非推荐股票,就算推荐也是好意,原告要求退学产生纠纷,愿意退还少量培训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基本属实,除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外,原告提供有被告参加节目担任嘉宾的视频截图,被告的博客发布信息的截屏,收费收据以及被告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担任过上海某电视台知名财经节目嘉宾,在股民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利用此优势以其个人名义在博客上发布举办“股评讲座”及“上小课”的信息,原告根据被告的博客宣传资料申请参加被告开办的股票操作小班课程并缴费上课,双方之间建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被告个人亦无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故被告并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及公开招生培训的资质,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提出了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提出虽其无相应资质及行政许可,但明确告知过被上诉人,故被上诉人本身存在过错,且上诉人为组建培训班付出了相应成本,应由被上诉人分担。结果,由于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律师提醒:培训机构还是应该选择合法注册取得行政许可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法人机构为宜,并且应当签订内容详备的培训合同,看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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